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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公告
日期:2024-05-15 09:24 浏览:1168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及名额
   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为兴和县各乡镇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100名(其中城关镇20名,其他乡镇各10名)。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招聘人员必须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即在我县城镇常住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性满35周岁、男性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招聘条件
1.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
2.有适应公益性岗位要求身体条件的;
3.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应聘
1.有违纪、违法、犯罪记录的或受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治安行政处罚的;
3.有个体营业执照的、正在企业或各类组织担任法人、董事、监事等职务的;
4.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期满的;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6.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三、岗位待遇
(一)补贴标准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月)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上岗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招聘流程
(一)报名时间
  2024年5月15日9:00—5月31日18:00。请严格按照报名时间段报名,公告发布后至报名时间截止之前的时间段办理,其余时间段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
  报名地点在岗位所属乡镇,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人员将所需材料送至兴和县各乡镇。用人单位在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将花名报送至兴和县就业服务中心。
(三)报名时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及在线学籍报告(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信息填写清晰、完整、准确)。
(四)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兴和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全过程。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招聘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公示及管理
  对拟聘用人员在兴和县就业服务中心公示5个工作日。公益性岗位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聘用期间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解除聘用。

五、其他事项
1、应聘者在报名时填写准确的联系电话,并保持通信通畅,对无法联系的应聘者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因个人通讯不畅通未能接到面试通知的,后果由本人负责。咨询联系所属岗位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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